人的本来面目——如卢梭所描述的浑然天成的自由状态,无法推导出一个自然而然的性别状态。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协调按理说,农民本无退休制度,即使将繁重的农活交棒之后,其后代仍可在拥有的土地上繁衍生息,而一般的自耕农的所得往往有别于劳工工资,老农名下有田地,但唯独缺少的是现金,其社会保障问题逐步提到议事日程。但是,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却引发财政支出逐年增加而入不敷出,昔日的台湾奇迹面临巨大挑战,亟需调整、梳理和整合。
近年来,台湾地区的失业问题正处在深化强化中,拥有专业能力的知识分子也不能避免失业威胁。与失业保险相比,就业保险属于积极性与预防性的措施,通过稳定就业与劳工能力的发展,以事先预防失业,支付给失业者相应的失业金,确保其生活安定与促进再就业的积极措施。{4}48军、公、教人员每月有退休金的保障,其社会保障的给付应进行协调和整合,除了在制度衔接的技术层面上下功夫之外,还要防止和避免过度保障问题。制度构建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架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逐步形成,20世纪末、21世纪初其社会保障体系构成正在悄然发生改变。{2}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之后,台湾地区经济增长趋缓,劳动力人口增加,失业率呈现显著上升趋势。
失业给付问题浮出水面,虽然劳工保险条例第74条有普通事故的失业给付规定,即:保险之保险费率、实施地区、时间及办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它是在全民健康保险实施以来,其涵盖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险制度。[4]压力集团理论的观点和政府俘获理论相反,波斯纳是该理论的开创者,他在观察了很多为了特定消费者集团利益的规制案例后指出,在这些案例中,政府规制是有损产业利益的。
那么高价格的服务或者商品应当有较小的事故发生。如何理解公共风险,这是政府规制成立的逻辑起点。如果考虑自那时起的通货膨胀因素,那么现在开发一种新药的成本也不过是100万美元多一点。二、公共风险的公共化(一)公共风险为什么要公共化?对公共风险的治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进路,一是将风险追究到直接的风险制造者,通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般来说以民事责任为主,内化风险制造的成本,激励潜在的风险制造者增加在安全和卫生上的投入,从而降低风险的发生率,有学者将该种方法称之为公共风险的私有化。
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风险制造者的一个必然反应就是:提高该种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从而在活动中内化其今后可能的成本。因为标准的提高意味着成本支出的增加,事实上,衡量一个排放标准是否保护妥当,技术上的标准固然是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但是在很多时候,它还和一个地区的汽车保有量、气候环境、人口稠密程度等各个因素相关。
所谓公共风险,就是那些集中或者批量生产、广为流通,且绝大部分都是处在单个风险承受者理解和控制之外、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安全的风险。一般来说,个体对公共风险的反应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针对某项业已存在的公共风险,所有公共风险的承受者都具有搭便车的愿望——寄希望于其他公共风险承受者采取行动而不愿意自己付出。在鲁滨逊的世界中,无论他是选择大排量的悍马,还是小排量的奇瑞QQ,这些汽车的尾气排放都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一)没有过错的公共风险在私人风险领域,从风险酿为事故,大都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者过失,因此对私人风险引发的事故往往从道德上进行负面评价。
在风险私有化的制度体系中,法院发挥了核心的作用,它决定着谁是加害人、谁是受害人。[24]米尔顿·弗里德曼对美国的药价上涨做了这样的描述:自1962年以来,每年发布的新化学药品的数量减少了一半还多。参见 N. William Hines, Nor any Drop to Drink: Public Regulation of Water Quality,52 Iowa L. Rev.186(1966)。而小规模活动往往由于规模限制,单位产品上所分摊的成本就高,因此,这就会限制风险制造者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
[18]参见 Joel Yellin, High Technology and the Courts: Nuclear Power and the Need for Institutional Reform,94 Harv. L. Rev.489(1981)。Richard A. Posner, Theories of Economic Regulation,5 Bell J. Econ. Man. Sci 335(1974)。
而在导致儿童铅中毒的各种因素中,汽车尾气也是罪魁祸首。[2]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市场是分配资源的最优方式.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市场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产生市场失灵。
在可见的将来,汽车工业必然存在,那么汽车尾气的受害者就不得不自己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各项损失。Martin Shubik,On Different Methods for Allocating Resources,13 Kyklos.323(1970)。[17]二是公共风险的公共化,即通过行政机构对民事领域的干涉——也就是政府规制,从而将风险维持在一个社会可接受的程度。[22] Guido Calabresi, Optimal Deterrence and Accidents: To Fleming James Jr.,84 Yale, L. J. 656, 671(1975).[23][美]彼得·休伯:《硬绿:从环境主义者手中拯救环境·保守主义者宣言》,戴星翼、徐立青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20]因此,最好的办法莫过于通过侵权责任,让风险制造者对风险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通过内化成本的方式达到降低事故的目的。[16]同时,公共风险的两面性可以从公共风险的集约化而得以解释。
侵权法的经济学本质就是,通过侵权责任将由高昂的交易谈判成本所导致的外部效应内部化。由于现代公共风险往往是以大规模的批量生产,因此,当风险酿为事故时,其损害也就表现得格外惨烈。
于是,以道德作为评估行为标准,以内化成本为目标的侵权法在面对公共风险时,就遇到了工具和所要治理问题之间的不匹配。George J. Stigler, Free Riders and Collective Action: An Appendix to Theories of Economic Regulation,5 Bell J. Econ.359(1974)。
不过,在本文看来,侵权法和政府规制最大的区别并不是在于成本收益,也不在于其程序,最大的区别在于两个制度的基本理念的变化,即从侵权法的补偿正义向政府规制的控制风险的转变。因此他指出,政府规制是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压力,而不仅仅是为了产业界的利益。
[33]桑斯坦:《偏颇的宪法》,第370页。公共风险制造者的行为不再像私人风险制造者那般自由,它们的行为受到严格的政府规制,它们不仅仅要受到行业准入许可,同时还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究其本质,这是一种私有化风险的进路:通过让加害人对自己行为负责来提高注意义务。它使用非司法的程序来评估技术信息。
[29]虽然苏珊不认同侵权法和规制根本的区别是对利益和伤害的分配,而认为程序的差别是两者之间最大的分殊,不过仔细分析,实际上程序的差别是由利益和伤害分配的不同决定的。参见《英国1300多名女学生接种疫苗后出现副作用》,资料来源于新浪网:http://neWS. sina. com. cn/ w/2009-03-10/071615283909s. shtml,访问时间:2012年2月23日。
一方面,强迫个人和企业通过事故成本来激励他们去减少事故发生率或者事故的结果,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本文认为,政府规制之所以能够补充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取代侵权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侵权法所解决的是由私人风险所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
政府规制体系,在涉及到规制‘顶级风险时一般来说'不可能产生多中心的权衡,为了达到风险和收益之间的适当平衡,系统性是必不可缺的,但是侵权诉讼体系并不是这样。如法与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的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法官认为,最佳威慑的目标只有在两个条件下才能够实现:第一是当我们能够确认预防是值得的时候,就采取强制性预防。
该局发表的报告中说:在向本局报告、怀疑与卉妍康疫苗有关的不良反应中,大多数要么是产品说明中已列明的已知副作用的症状,要么是由注射引起的,而不是疫苗本身引起的。See Kenneth J. Arrow, The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 Issues Pertinent to the Choice of Market Versus Nonmarket Allocation, in Robert H. Haveman Julius Margolis (eds.),Public Expenditure and Policy Analysis,(Chicago: Rand MacNally College Publishing Company, 1970), pp.67-81。这个要素可能是某种技术水平上的必然,但是也有可能是行为人的疏忽或者故意。[14]参见 Stacey Schultz, Immunization Roulette: Parents Who Don' t Vaccinate Play a Risky Game, U. S. News World Rep., Nov.23, 1998,at 65, quoted by A One Shot Deal: The 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41 Wm. Mary L. Rev.309(1999)。
内化事故的成本可以在两个方面增进安全市场的运作。[23]如果公共风险的制造者要为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承担责任,那就意味着一项对公共有益的活动,其活动的制造者却要为该种活动承担所有的不利后果。
对某些产品来说,价格上升与社会公众的福祉无关——比如一些奢侈品。三、政府规制改变了什么?(一)从赔偿到安全政府规制和侵权法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对此,学者大都是从他们之间的形式上的差异进行划分。
[21]参见 Richard J. Pierce, Jr.Encouraging Safety: The Limits of Tort Law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33 Vand. L. Rev.1281, 1290(1980)。[39]那么,汽车尾气的受害者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如何向加害人——即汽车尾气的排放者请求赔偿?传统面对事故的第一反应即是诉讼,但是诉讼可能吗?虽然从流行病学的统计上来说,很多疾病是由于汽车尾气排放而致,但是就具体的个案而言,这样的科学结论作为呈堂证供的可能性有多大,而且它们具有多大的说服力?同时,由于加害者众多,受害方该向谁主张?虽然在二十世纪80年代,有些国家和地区发展了市场份额责任来追加相关生产商的产品责任。